起诉状格式
原告:万,男,汉族,出生于x年1月10日,住xx区xx镇x村110号,联系电话:
被告:王,男,汉族,45岁,住xx区则村六组
被告:王,男,汉族,42岁,住xx区则村六组
被告:高,男,汉族,32岁,住xx区则湾村六组,联系电话: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 1.请求人民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带锯跑车赔偿款4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10月26日上午10点三被告开着自家的四轮拖拉机装着两根榆木木头准备到原告处进行木料加工,谁知三被告在卸载木料时没有注意到原告的带锯跑车,被车上的榆木木头砸坏。随后三被告把车上的木头转卖于他人,溜之大吉。原告经几次的追查才找到三被告的下落,三被告同意给原告进行修理。然而,原告的带锯跑车是精确地机器,根本无法修复,其被木头砸坏已经丧失了基本功能,其做出来的家具都比以前相差几毫米,无法向顾客交待。原告的带锯跑车价值40000元,被三被告的行为所致,已经丧失了其应由的功能。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请求人民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带锯跑车的损失。
此致
xx区人民
具状人:
x年11月12日
起诉状格式
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电话:
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 100元及违约金50 766元(暂计算至x年7月15日),合计202 86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2月10日至3月12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162 100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x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2 10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具状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x年7月4日
起诉状格式
原告:王··海,男,汉族, 年4月25日出生,山东省···
人,身份证: 住址 : 山东省·····原系临沂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6
被告:临沂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临沂市半程镇····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x0-12320)=2968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8个月3000元∕月);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x00元(40个月3000元∕月);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400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7800元及加发经济补偿金1950元;以上一至六项金额共计为184145元。
七、本案仲裁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1年1月19日,被告聘用原告为公司员工,原告在被告处任机电班班长一职。x1年5月9日,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3日出院,住院共计15天。x1年8月16日,原告的伤被鉴定为伤残6级。x1年8月30日,临沂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出临社保中心支决字x43196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20元。原告在受伤前的每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劳动仲裁,但仍旧未能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兰山区人民
原告:
年 月 日
起诉状格式
原告一:张,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原告二:李,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肖,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被告二:赵,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及从x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万及从x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万及自起诉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x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5笔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x年X月X日,原告一开出XX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走支票,被告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
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万;
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x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开出XX银行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一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得该支票,对该支票予以签收并签署了借款凭据。
x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x年X月X日借到的港币XX万元及利息,被告一于x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x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和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以及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二于x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系东莞市XX镇,原告夫妻屡次向被告夫妻追讨借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
具状人:
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