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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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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可以直接处分债务人的股份,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股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果债权人起诉,胜诉后,在执行时,可以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

1、债务人不执行判决结果的,债务人如果在公司中有股份的,可以对股权进行查封、冻结;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综上所诉,债权人无权直接处分债务人的股份。债权人为了避免自身债权受损,可以申请人民进行财产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六条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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