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需给予被征收人三种补偿: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同时,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提供额外的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维权指南:维护权益,争取合理赔偿
当房屋被拆除后,您有权要求合理赔偿。首先,确保您持有完整的房产证,这是您证明拥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然后,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接下来,与当地或拆迁单位联系,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并附上详细的损失清单。在申请过程中,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并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困难或冲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和支持。最终,通过坚定的维权努力,您有望获得合理的赔偿,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当您的房屋被拆除后,您有权要求合理赔偿。请确保持有完整的房产证,并收集相关证据,与当地或拆迁单位联系并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在申请过程中,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并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坚定的维权努力,您有望获得合理的赔偿,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