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假药包括的情况如下: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例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例如:用淀粉作的片剂冒充治疗感冒的药品,用兽用药冒充人用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