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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来源:书柜情感网

法律主观:

 根据《 著作权法 》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主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学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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