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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定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书柜情感网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既遂定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对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金融秩序等情况。国家要求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查和处理相关事项,滥用职权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定刑标准是什么?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定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对于公司的成立或者相关债券、股票的发行是有明确的完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审查和处理相关事项,涉及到滥用职权并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应当根据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定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指的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此类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会受到相应处罚。对于涉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金融秩序的案件,应予立案。国家对于公司设立和相关债券、股票发行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如有滥用职权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1982): 第二条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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