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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可以办理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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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可以办理离婚。

双方想要登记离婚的,是可以在当时登记结婚的地方进行办理的,登记离婚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就可以进行办理,如果需要携带的材料不足的,民政部门有权进行驳回。

办理离婚手续的条件具体如下:

1、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

2、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夫妻双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钱的抚养费以及相关探视的问题,已达成一致;

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已达成一致,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程序,还是要去办理离婚手续程序。

综上所述,双方想要登记离婚的,是可以在当时登记结婚的地方进行办理的,登记离婚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就可以进行办理,如果需要携带的材料不足的,民政部门有权进行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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