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党员档案,由当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并入个人人事档案管理。
2、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其党员档案宜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入其人事档案统一管理。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城镇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档案一般由当地组织部门管理。
4、农村党员,其党员档案宜由所在乡镇组织部门管理。
5、被开除、除名的党员,其党员档案(包括处分决定)宜由原管档单位管理。
6、预备党员的党员档案在转正前一般单独存放在党组织,便于转正使用。转正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所在保存。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组织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部(处)。(3)直属机关各部门、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直属)。(5)各金融机构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直属单位。(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7)民航总局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8)生产建设兵团组织部及兵团各师。(9)中国人民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