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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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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据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格式条款存在如下无效事由:(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或未经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将“不合理”作为区分涉重大利害关系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价值评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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