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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诉讼状怎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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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中需写明此致的名称,并在落款处签名或按手印,切忌直接打印原告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

(一)写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1、原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所在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地址和户口所在地及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地址、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和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请求事项: 应简明扼要地写出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事实和理由:

1、纠纷的发生和主要经过等事实。

2、处理纠纷的要求和理由。

3、提供相关的证据。

(四)写明受诉的名称、注明起诉的日期并签名盖章。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起诉书可以打印或手写,手写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必须清楚、端正,起诉书一式二份。

2、如诉讼用纸不够,可另附与诉讼用纸大小相当的信纸,在状纸左边须留出(约三厘米)装订线。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法官或员将法文书送到被告处,由被告或与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定代表人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签收。在实践中,电话通知被告到领取大致也可以算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邮件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三、委托送达。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住所地送达。

四、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被告方拒绝签收,法官可以找见证人见证,由见证人签字后将法律文书留在被告处,即为已经送达。

五、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报纸和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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