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遗失就业协议书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并前往招生就业办补发。就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包括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双方约定的有关内容、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等。协议条款中包括甲方和乙方同意签订、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等内容。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法律分析
如果毕业生遗失了就业协议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同时附上报纸和所在系负责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老师签署的意见,然后前往招生就业办。
2. 招生就业办审核同意后,可以补发就业协议书。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生原件已遗失,此份为遗失补办件”,以示有别于正式的《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的内容
(一)基本内容包括
(1)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历、联系方式等。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档案接收地等。
(3)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户口迁入地;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补充协议。
(二)协议条款
由甲方(用人单位)和乙方(高校毕业生),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情况,经了解,同意接受乙方,并负责有关接受手续。
(2)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同意到甲方工作,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乙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5)双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6)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方、乙方和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留存,复印件无效。
(7)就业协议书由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印制,由高等学校统一发放给毕业生。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就业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若劳动者丢失了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应负责补发,并在协议书上注明遗失原因。同时,劳动者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的工作,以免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发或未注明遗失原因,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赔偿。因此,劳动者应时刻关注自己的就业协议书,及时找回并保存好相关文件,以避免出现遗失等问题。
结语
毕业生遗失就业协议书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并前往招生就业办补发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包括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双方约定的有关内容、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等。协议条款中应包括甲乙双方应如实介绍情况、同意接受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等内容。双方变动协议时,需提前一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由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印制,由高等学校统一发放给毕业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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