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实施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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